2008年8月2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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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工作间隙突遭“闷棍”应该算“工伤”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张庆华

  35岁的丽水人龚先生去年遭遇了一场意外:在公司上班时被一个与自己有过摩擦的工友打伤了腿。龚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却屡屡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为此争议,龚先生打起了行政官司。日前,丽水莲都区法院判决撤销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限期重作。

  案情:工作间隙遭工友“闷棍”
  2007年9月20日,在一家不锈钢公司做轧机工的龚先生趁着没有料单的空隙,躺在机器边闭着眼睛听起了MP3。突然,此前与他有过摩擦的工友李某用铁棒狠狠地击在他的腿上。
  经法医鉴定,龚先生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构成轻伤(偏重)。公安机关对李某伤人一案进行了立案,目前李某尚在逃。
  事发一个月后,龚先生向丽水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龚先生不属因工负伤。龚先生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期间,该局撤销了此前的工伤认定书,但不久后又再次认定龚先生不属因工负伤。龚先生不服,向丽水市莲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
  法庭上,被告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辩称,事发时龚先生在休息,并没有实际工作,而且其受伤完全是因为个人恩怨导致的,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因此不属于工伤。
  莲都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对龚先生的工伤认定书,并应当在判决生效起2个月内重新予以认定。

  说法:工间休息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法院在判决中说,依据劳动法规定,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和保障,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本案原告龚先生所受伤害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中发生的,工作间隙休息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在上班时间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间隙休息是必要且合理的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被告仅仅以没有实际工作、不存在履行工作职责为由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不符,也有悖于社会常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3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龚先生一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因自己的过错所致,因而不属于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